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4號聲 請 人 甲○○送達代收人 乙○○相 對 人 緹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緹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緹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緹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96、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清算申報尚未經國稅局核定,致未能於法定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司字第14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及97年度聲字第2266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審查後,認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期限,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准許展期至98年9月24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