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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6號聲 請 人 甲○○

弄6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予展期至民國98年9月30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鄉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係鄉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訴訟案件雙方賠償金額尚未達成協定,以致無法於六個月內辦理清算完結申報,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

三、本院查閱相關資料,認聲請人本次聲請延展為有理由,爰依法准許延展清算期日如主文所示。惟本院前次准予展期,已敘明清算人下次如欲延展期限,須提前提出聲請,並具體說明各清算工作進行情形及檢具相關文件,然聲請人本次展期並未如此辦理。而首揭清算完結展期規定,自非謂當事人一有聲請,法院一概應予准許,否則關於清算期限及逾期罰鍰之規定不啻成為具文,聲請人就任迄今既已多次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下次如欲延展期限,務必具體敘明此次延展清算期間,各清算工作(含訴訟、所得稅申報及核定等)進行情形,不能如期清算完結之理由並檢具相關事證,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09-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