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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7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玄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玄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玄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稅捐稽徵機關尚未核定應納稅捐,部份債務未能清償完畢,致無法於法定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係於民國(下同)97年8月14日經相對人股東會選任為清算人,而於同年10月1日同意就任,並於同年月15日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後,經本院准予備查等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司字第34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則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8年9月30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09-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