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29號聲 請 人 郭雲如(即中安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中安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中安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下稱中安保險代理人公司)之清算人,因公司部分資產之處分,須經詢價比價,程序耗時以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亦有規定。至於應以何日為清算起算日,法無明文,但參酌公司法第83條、第113條規定之結果,應以清算人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惟所稱「就任之日」,若係法定清算人,因無須清算人為就任之承諾,應以公司解散之日為其就任之日;若係章定、選定或選派清算人,應以其實際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
三、查中安保險代理人公司之股東於民國97年10月15日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聲請人於97年11月4日同意就任,97年12月2日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等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本院97年度司字第391號)查明無誤,是本件清算原應於98年5月3日前完結,茲因聲請人陳報應部分資產處分耗時,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程序,聲請裁定准予展期,本院審酌上情認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准許展期自98年5月4日至98年11月3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