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21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達克皮飾有限公司當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達克皮飾有限公司公司清算人,因尚有債、權債務應行處理,致無法於延長之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即本院91年度司字第280號民事聲請卷宗)及歷次延展清算完結卷宗(即本院92年度聲字第513號、92年聲字第1437號、93年度聲字第783號、93年度聲字第2016號、94年度聲字第691號、94年度聲字第1844號、95年度聲字第698號、95年度聲字第2254號、96年度聲字第920號、96年度聲字第2574號、97年度聲字第820號、97聲字第2332號民事聲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8年10月10日止完結清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