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54號聲 請 人 乙○○
指定送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止。
聲請費用由哥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哥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對法令不熟悉,文件準備不及,致無法於延展之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本院97年司字第328號民事卷宗),認本件聲請延展之理由應屬正當,准予延展清算期限6個月至98年9月22日止。聲請人若有再次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期限必要,應於本院所命前揭延展期限屆至前聲請,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