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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56號聲 請 人 甲○○

指定送達相 對 人 旭海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旭海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旭海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公司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致無法於延長之六個月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並提出本院97年度聲字第2497號裁定影本乙份為證。

三、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4年度司字第14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94年度聲字第1939號、95年度聲字第1020號、95年度聲字第2402號、96年度聲字第1077號、96年度聲字第2698號、97年度聲字第926號、97年度聲字第2497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等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09-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