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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57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高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34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高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之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無法如期完結清算,爰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民國98年4月29日起展延至98年10月28日止。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22條、第21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0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