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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76號受 罰 人即 聲 請人 甲○○上列受罰人因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違反清算完結期間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處罰鍰新台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334條亦準用之。

二、查受罰人即聲請人甲○○於民國96年7月10日就任三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96年7月25日向本院聲報就任,且曾2次聲請延展清算完結,受罰人原應於98年4月17日前完結清算或向本院聲請展期完結清算,然受罰人遲於98年4月28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展期完結清算,足認本件受罰人確未於前揭法定6個月之期間內完結清算,依首開法條之規定,應處以罰鍰,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09-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