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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80號聲 請 人 甲○○(即禹昌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8年4月29日起展期至民國98年10月28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禹昌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稅捐機關尚未核定稅賦,致未能依法如期清算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並提出本院97年度司字第361號清算人就任備查函影本一份為證。

三、經本院核閱及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361號陳報清算人進行簿審查後,認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期限,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許展期至民國98年10月28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0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