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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3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37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購立得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購立得股份有限公司帳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181條第2項之規定,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洲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裁判案由:帳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09-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