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86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禾睦塑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禾睦塑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禾睦塑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公司相關稅務尚未核定,致無法於延長之六個月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並提出本院民國(下同)98年1月9日中院彥民慈98司8字第002486號函影本乙份為證。
三、查聲請人係於97年12月28日經相對人股東會選任為清算人,而於同日同意就任,並於98年1月5日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後,經本院准予備查等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司字第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則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8年12月27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