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88號聲 請 人 甲○○(大國華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8年6月16日起展期至民國98年12月15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大國華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國稅局尚未核定稅賦,致未能如期清算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取本院92年度司字第185號、97年度聲字第2946號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資料審核,認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許展期至民國98年12月15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