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83號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清算期限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麗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麗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對稅捐機關課稅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中,無法於延展之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再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及前次聲請展期卷宗(本院94年司字第338號、97年度聲字第2933號民事卷宗),認本件聲請延展為有理由,故准予延展清算期限至99年1月2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