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99號聲 請 人 甲○○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帳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美商安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原簿冊文件保管人陳伯洋變更為甲○○。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安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美商安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本院於95年10月18日中院慶民雅95年度司25
2 字第104944號函准予備查在案,並經本院於97年10月31日以97年度聲字第2430號民事裁定指定陳伯洋為美商安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保管人,惟美商安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另於98年6 月17日經董事會決議,解除原簿冊保管人陳伯洋之職務,並指派甲○○為美商安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變更甲○○為美商安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