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01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富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富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富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公司積欠稅務尚在處理中,致無法於延長之六個月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並提出財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影本乙份為證。
三、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2年度司字第30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93年度司字第118號清算完結事件、97年度聲字第2476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97年度聲字第2903號變更清算人事件等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係因原清算人周添棋辭職而接任,其清算期間應接續原清算人已進行之期間合併計算,即原應自97年11月6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參本院97年度聲字第2476號民事裁定),故本件延展清算期應如主文所示,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