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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4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76號聲 請 人 甲○○

之7相 對 人 鑫車停車事業有限公司

之7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8年8月2日起展期至民國99年2月1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鑫車停車事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民國98年2月2日就任。茲因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迄今尚未經國稅局核定,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經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9年2月1日止完結清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09-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