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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5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1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為中央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中央書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央書局)股東會選任為其清算人,依法就任並執行清算人之執務,中央書局前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准予展期完結清算,期限延至98年9月22日止。惟因清算人年事已高(逾84歲),且健康清況不佳,無力繼續受任執行了結公司現務等職務並完結後續清算程序,為此具狀聲請准予辭去中央書局之清算人乙職。又「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81條定有明文,並為同法第334條所準用。查中央書局已有過半數董事已歿或健康清況不佳致無法執行董事執務及出席董事會,故董事會不能合法召集並為決議,且公司股東人數眾多,經查亦有相當比例身故,甚至在台除籍而失聯,故股東會亦無法順利召集。聲請人即清算人就任後,戮力執行了結公司現務、分派盈餘及剩餘財產等職務,迄今僅餘部分股本及盈餘之發放未能完結,已無其他債權或債務,卻因股東失聯或身故而暫時無法順利完成,然查聲請人年事已高,無力完結後續程序,為此辭任中央書局清算人乙薈,爰依前揭規定請本院選派專業或社會公正人士出任中央書局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之清算,係指以了結已解散公司之一切法律關係,並分配其財產為目的之程序而言。惟公司係法人,欠缺自然人死亡時之繼承制度,其結果,除合併及破產外,公司因解散當然進入普通清算程序,斯時公司之清算乃以全體董事為當然清算人(法定清算人),並無待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僅股份有限公司於無法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定其清算人時,利害關係人始得向法院聲請選派清算人而已,如董事有二人以上時,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5條第1項規定,董事有數人時,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係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581號判決參照)。而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所謂「不能依前項規定定清算人」,係指當董事因故(如因經濟犯罪而逃匿無蹤)不能擔任清算人而言,於此情形下,章程如未訂定清算人,且股東會亦不能選任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而選派清算人(最高法院71年臺抗字第42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董事既為當然之法定清算人,如董事於客觀上並無不能擔任清算人之事故存在,則不論董事之主觀意願為何,均非本條項所稱之「不能依前項規定定清算人」。故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者,利害關係人須提出證據證明⒈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有不能就任,⒉章程未預先訂定清算人,⒊股東會有不能選任清算人等事實,否則其聲請即非適法。

三、經查,本件中央書局於93年8月間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已於93年9月23日就任,並向經濟部辦理解散登記,嗣於98年5月15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辭任中央書局清算人職務等情,固有聲請狀乙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3年度司字第259號核閱無訛。惟聲請人既為中央書局股東常會選任,其就任清算人,性質上係與中央書局成立委任關係,如有辭任時應向中央書局為之,或當然為清算人中任一董事為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80號判決參照),其向本院聲請辭任清算人職務,於法容有疑義。再者,董事於清算期間,已無執行業務之權限,自無由董事會召集股東會之問題,然仍不失為董事,縱聲請人業已另行向中央書局或當然清算人之董事辭任清算人職務,聲請意旨雖謂董事有過半數因己歿或健康清況不佳致無法執行董事職務及出席董事會,除已歿董事因死亡與中央書局董事委任關係當然不存在外,聲請人復未證明前揭董事有不能執行清算人職務之客觀情事存在,縱彼等主觀上不願執行清算人職務,亦非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所謂「不能依前項規定定清算人」情事,是其餘董事依上開說明仍可共同執行清算人職務,縱不能親自與會,亦可委由他人代為之,並無董事不能執行清算人職務之情事。另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公司法第

220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縱有全體董事即清算人不能召集會議行使職權,或全體辭任清算人職務,中央書局亦非不得經監察人單獨召集股東會選任清算人。故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資料,尚與前述之選派清算人之要件有間。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辭任清算人職務,並聲請本院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於法未合,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家瑜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09-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