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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1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美商思凱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第 三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公司清算事件,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第三人甲○○擔任美商思凱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美商思凱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業經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第三人會計師甲○○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本院97年度司字第40號呈報清算人及98年度司字第36號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指定由會計師甲○○為美商思凱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裁判案由:帳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09-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