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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4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黃士哲律師相 對 人 振成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利害關係人 乙○○○利害關係人 丙○○○右二人共同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複代理人 林正雄律師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陳獻章會計師為振成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為相對人振成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振成公司)之

股東,持有公司股份6,400股,占發行股份總數19,000股之

33.68%,且已持有股份一年以上,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得聲請鈞院選派檢查人。

㈡相對人公司原董事長徐成舞於民國(下同)96年1月15日死

亡後,現任董事長乙○○○於96年1月29日竟於未召開股東會及董事會之情況下,製作不實之振成公司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會議紀錄,其中會議紀錄之內容為補選董事及董事長,且均由被告乙○○○當選董事及董事長,後並於同年2月5日持上開不實會議紀錄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嗣於同年3月7日於未通知聲請人在內股東之情況下召開所謂股東會,以同樣手法,持該日不實之股東會決議變更登記董事游世榮、董事何淑女及監察人丙○○○。相對人公司現任董事長,三番兩次違反公司法等相關規定,違法變更登記相對人公司董監事,且拒絕聲請人等股東查閱公司帳目及財產等相關資料,令聲請人對相對人公司之營運狀況深感憂慮,並懷疑是否編制不實報表、掏空公司資產等不法情事,爰請求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三、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股東名簿影本、起訴書影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本院97年度訴字第3210號判決結果,認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檢查人,經該會以98年6月11日會總發字第09800970之1號函推薦陳獻章會計師(地址:

彰化市○○街○○號,電話:00-0000000)為檢查人。本院認陳獻章會計師係由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應能本於專業知識,對於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予以檢查,對於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當能適時維護、保障,爰依法選派其為檢查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玲誼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09-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