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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7號聲 請 人 甲○○

2號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清算准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七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合榮組重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合榮組重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稅賦及財產問題正與國稅局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中執行處處理中,致無法於延展之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再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延展清算完結卷宗,認應予准許展期至98年8月7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玲誼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09-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