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58號原 告 惠仲不動產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1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