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62號原 告 華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原告既請求被告交付該公司印章及帳戶存摺,則原告即應陳明其因被告交付各該印章及帳戶存摺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何,使本院得據以核課裁判費,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陳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