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82號原 告 乙00000000
000法定代理人 甲00000000代 理 人 張天欽律師原告因請求給付先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達國際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014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8,050,8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80,7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80,29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