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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33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轉讓股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裁判案由:轉讓股份等
裁判日期:2009-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