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76號原 告 甲○○
號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