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89號原 告 甲○○
號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投資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 核定為新台幣1,513,2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6,0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54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