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20號原 告 乙○○被 告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