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32號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返還投資本金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百一十七萬二千七百六十九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萬二千五百八十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