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86號原 告 甲○○原 告 眾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送達代收人:李昶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丙○○、巨達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19,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2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