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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3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00號原 告 大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其起訴狀所載之聲明有三項,均屬非財產權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3,000元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9-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