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27號原 告 裕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林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9084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521,5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 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