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29號原 告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融資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699,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7,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7,1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