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71號原 告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