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7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合夥結算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