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83號原 告 乙○○
丁○○丙○○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庭鴻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委任契約性質上屬於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原告乙○○、丁○○、丙○○等3人求為確認其與被告間關於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原告甲○○求為確認其與被告間關於監察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按訴之聲明第3項之關於董監事變更登記或應予塗銷,均包含在上開確認訴訟爭訟之範圍內不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其委任契約,屬財產權之契約關係,惟本件原告等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利益尚無從計算,故本件原告等4人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各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4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