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06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
一、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塗消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5,7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㈢提出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文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