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80號原 告 丁○
甲○○乙○○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丙○○間分派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2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