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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5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83號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原告因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1826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54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裁判日期:2009-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