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10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9,5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