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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5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24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被 告 丙○○○

之4號當事人間撤銷買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4,9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
裁判日期:200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