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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5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29號原 告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移轉土地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127,4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9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附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一、系爭土地之價額各核定如下:㈠台中市○○區○○○段第953地號土地部分:

公告現值:25,719元/平方公尺×3917平方公尺×1/5 =20,148,265元㈡台中市○○區○○○段第953-1地號土地部分:

公告現值:24,000元/平方公尺×849平方公尺×1/5 =4,075,200元㈢台中市○○區○○○段第953-2地號土地部分:

公告現值:24,000元/平方公尺×2400平方公尺×1/5 =11,520,000元㈣台中市○○區○○○段第953-3地號土地部分:

公告現值:26,667元/平方公尺×72平方公尺×1/5 =384,005元

二、以上合計為36,127,470元。

裁判案由:移轉土地登記
裁判日期:200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