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687號原 告 玟揚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黃雅琴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法院應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再「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不存在部分,因被告距退休年齡均在10年以上,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均以10年計算,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即為新臺幣(下同)4,824,000元(月薪20100元12月10年2人=4,824,000元),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合計40萬元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