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4號原 告 喬峰電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送達代收人 甲○○

之2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收取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收取款
裁判日期:2009-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