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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7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48號原 告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甲○○當事人(被告乙○○)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0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裁判日期:200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