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49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當事人間請求准予住宅自來水堵塞修補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所載自來水管所使用土地地號及使用各地號土地之面積,並提出各地號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當事人間請求准予住宅自來水堵塞修補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聲明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請依補正事項一補正後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千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百元;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前揭訴訟標的價額,請按使用各地號土地面積乘以土地公告現值之和,按前揭標準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