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7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51號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3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8,1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7,62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鐘麗芳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裁判日期:200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