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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7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82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讓與徵收補償金請求權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因被告未領取臺中市政府「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徵收補償金,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暫先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林傳枝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裁判日期:200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