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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7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94號原 告 乙○○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09-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