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07號原 告 甲○○
之5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原告與被告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由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所示內容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99,1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至於訴之聲請第2項、第3項所示請求,尚待本案審理法官依法行使闡明權,經原告確認並陳明法律根據後,再行審酌裁判費繳納事宜。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先行補繳前揭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玲誼